[案情摘要]
2016年10月17日,旅游者刘某、张某二人婚后计划蜜月出游,与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旅行社)达成了2016年10月26日巴厘岛情迷4晚6日(豪华纯玩)团的旅游意向,旅游者将两人的旅游团费12000元交付给甲旅行社,甲旅行社为其出具了收款收据,并当面告知该团的委托组团社为乙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旅行社),甲旅行社仅是代其销售旅游产品,旅游合同需待出发时在机场与乙旅行社签订,旅游者表示理解。
10月24日中午,甲旅行社将出团通知书以微信方式发给旅游者,当日刘某突然发觉身体异样,经中心医院检查出具医学检验科报告单确认怀孕。当晚,旅游者告知甲旅行社刘某怀孕,因身体原因不能长途旅行。10月25日,甲旅行社在与旅游者电话确认不再参团的事实后,及时与乙旅行社联系,沟通退款事宜,最终旅游者原付款银行卡账户收到退款2000元。
但是,旅游者认为,甲旅行社仅退还2000元而余款拒不退还,无法接受,经多次协商未果,旅游者作为原告起诉被告甲旅行社,诉请甲旅行社承担责任,退还余款10000元。被告辩称,原告因身体原因不能出行,在出发的前二日提出,机票、酒店预定等费用已经实际发生,根本无法也不可能全部退回,被告作为代理社,仅代为委托社(乙旅行社)销售,经与乙旅行社协商同意退还2000元已退还原告,此外代理社不承担责任。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2016年10月26日巴厘岛情迷4晚6日(豪华纯玩团)是乙旅行社委托被告销售的包价旅游产品。被告于收到原告团费的当日将原告参团的信息发给乙旅行社,并于次日将原告参团费用扣除代理费后的11500元汇给乙旅行社。法院认为,被告作为代理社,应由被代理人乙旅行社对代理人甲旅行社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社不直接向旅游者即原告承担责任,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律师点评]
本案中的巴厘岛情迷4晚6日(豪华纯玩团)是包价旅游产品,根据我国《旅游法》第六十条规定,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
被告作为代理社,已经在收取原告旅游费用时明确告知原告委托社为乙旅行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这就表明,作出委托的旅行社,应当对代理社在代理权限内实施的行为承担责任,而非由代理社直接向旅游者承担责任,委托社认为代理社有过错的,可以在向旅游者承担责任后,依据其与代理社达成的委托合同依法追偿。本案被告作为代理社,不直接向旅游者即原告承担责任。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王立群律师撰稿